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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評審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全市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全市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根據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水利廳《關于開展全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各類生產要素處于良好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第三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為初步設計批復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為資質注冊地在安慶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水利水電資質施工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安慶市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為申請單位),均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申請評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可不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但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評審,按水利部《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由水利部組織評審;二級的評審,按省水利廳《關于開展全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的通知》執行,由省水利廳組織評審。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安慶市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三級的評審工作。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按水利部和省水利廳公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業績考核、行業表彰、信用評級以及評估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評價標準、程序
第七條 安慶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評審具體工作由安慶市水利局安委會辦公室承擔。
第八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標準按水利部印發的《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分類執行,評價標準滿分為100分。
三級標準為:得分70分及以上(農村水電站得分65分以上),且各一級評價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60%。
得分80分及以上(農村水電站得分75分以上),且各一級評價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70%的,安慶市水利局可以推薦其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及以上。
第九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三級評審程序:
(一)申請單位對照《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分類自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等級自評,自評結果達到評級標準的,提交申請材料報有隸屬關系或項目(企業)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安慶市水利局所屬申請單位直接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請。
(二)有隸屬關系或項目(企業)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安慶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安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
(三)安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后出具評審報告提交安慶市水利局審定。
(四)審定結果在安慶市水利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有異議的,由安慶市水利局組織核查,結果屬實的,取消擬評定的等級;公示無異議的,由安慶市水利局統一頒證、授牌。
第十條 申請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自評工作,可以自主組織,也可以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主要工作及要求如下:
(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相應評價標準,制定工作計劃,召開工作會議,采取資料審核、現場抽樣檢查、人員詢問、復核等方法開展評價并賦分。申請單位所管轄的項目或工程數量在2個及以下的,應當全部開展現場檢查;超過2個的,應當現場檢查不少于2個規模較大的項目或工程。項目法人自評應現場抽樣檢查開工3個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企業自評須抽樣檢查作業量相對較大的工程現場。
(二)申請單位對自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反饋自評工作組。
(三)自評工作結束30個工作日內完成自評報告。自評報告應附評價組成人員及具體分工。
(四)評價人員一般要求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評價工作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一般要求具備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申請評審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水利水電施工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評價期(申請等級評價之日前一年,下同)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無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已達到安全生產要求;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應當有一定規模和數量的在建工程供現場檢查,申報三級的,應當不少于2個300萬元或1個800萬元以上規模的工程現場;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已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申請,且在評價期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無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已達到安全生產要求,在開工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價期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無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已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申請評審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材料包括申請表和自評報告。申請表按規定的內容填寫;自評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打分表;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等。
第十三條 安慶市水利局安委會辦公室對申請評審單位的評審材料進行復核,材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材料不完整的,退回評審材料。
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請單位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二)資料審查:
1.自評程序和評價工作是否規范。
2.資料是否真實、完整,自評結果是否客觀、公正。
3.自評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4.是否存在否決條件。
5.自評得分是否準確。
(三)現場核查:組織現場查核。
評審結束后,評審工作組在15個工作日內形成評審報告提交安慶市水利局審定。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實施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并視情組織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每年12月底前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自查報告于次年1月底前報安慶市水利局備案。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單位提出申請。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需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原發證單位復評,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七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等級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半年內復評未通過審查的;
(五)復評通過審查后再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及以上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申報三級。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安慶市水利局將按照《安徽省社會法人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單位和相關人員在評價過程中的從業行為納入信用體系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安慶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